第十三条

有效

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园周围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实施控制管理;划定的保护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建设控制地带内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彩应当与公园、绿化广场整体景观相协调。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