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公园和绿化广场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依法予以拆除,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摊点予以取缔,对经营者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