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公园和绿化广场管理办法/第三章 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公园、绿化广场禁止下列行为:(一)损毁绿化、公共设施;(二)擅自宿营、烧烤食品;(三)在树木上拴挂吊床,践踏草坪花坛、采挖树木花草;(四)捕鱼、捕鸟、狩猎;(五)恐吓、伤害动物,翻越动物保护围拦;(六)开荒种地、凿山取石、挖泥取土;(七)新建墓地;(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禁止在绿化广场摆摊设点、搭棚盖房、设立经营性游乐设施。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