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公园和绿化广场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