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公园和绿化广场管理办法/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园、绿化广场名录、界址。公园、绿化广场的界址,由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申请,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具体划定。公园、绿化广场的用地和林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使用权证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