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公园、绿化广场的,责令限期退还,依法拆除建筑物和设施,恢复原状,可以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