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公园、绿化广场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化广场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因城市公共设施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的,应当征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