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公园和绿化广场管理办法/第三章 管理第十七条有效老、幼、病、残专用的非机动车,消防、急救、抢险、救灾、警务、设施维护等执行任务的车辆,可以进入公园。公园管理单位根据道路设施、游客流量等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或者允许车辆进入,确定后应当明示。允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速度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必需路过公园内道路的车辆,不得在公园内滞留。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