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公园和绿化广场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有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处造成损失价值1至3倍的罚款;(二)有第二款行为的,予以取缔或者依法拆除,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