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有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处造成损失价值1至3倍的罚款;

(二)有第二款行为的,予以取缔或者依法拆除,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