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绿化广场的管理工作。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公园、绿化广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