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己建成的,责令拆除,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举行听证的,责令停止施工,己建成的,责令拆除,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