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公园和绿化广场管理办法/第三章 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公园管理单位设置经营性项目,应当符合公园建设详细规划的要求,并且与公园功能相适应。经营性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不污染环境;(二)不影响景观;(三)不妨碍游客;(四)不占用道路;(五)不超过确定的区域、范围;(六)不损害公园绿化种植、设施;(七)不违反安全规范;(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