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园、绿化广场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护公园、绿化广场内的自然、人文景观,绿化种植,水源,湖泊,河流,湿地;

(二)制定安全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保持环境整洁、设施完好;

(四)定时开放灯饰、喷泉、音影等设施;

(五)加强动物管护。

公园、绿化广场因施工等原因需要关闭的,管理单位应当于3日前通过媒体公告关闭时间、范围。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