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04年6月8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3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0年10月26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1月5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本办法所称村镇是指村寨、集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国土、房管、环卫、农业、交通、水利、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村镇建设实行重点区域、重要地段严格管理的原则。
村镇建设管理实行便民原则,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树立服务意识,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规划制定
村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期限为10至20年。
(一)县(市)村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送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城区村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同意,报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三)城郊结合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铁路干线和国道、省道两侧、重要基础设施和其他需要实行严格规划控制区域的村镇建设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村镇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布,村镇建设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章规划实施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且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未利用地等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并且核发村镇规划建设选址意见书。
(一)持经批准的有关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选址定点;
(二)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三)建设单位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一)提出申请并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
(二)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三)建设单位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一)需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定点申请,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村镇规划要求,确定用地位置和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未利用地等土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规划用地手续。
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民新村等建设,临时建筑修建,按照《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确定拆迁的区域内进行房屋新建、扩建和改建。
第四章建设管理
二层以上住宅建筑,其他混合结构及跨度超过6米的单层建筑,必须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或者采用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通用、标准设计图纸。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供通用、标准设计图纸不得收费。
建筑工匠资格认定,由本人向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
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实行定期审验制度。
村民自行施工的房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提供服务,加强现场指导。
村民凭土地使用手续、房屋建筑施工资料向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领取产权证书。
第五章其他规定
建设、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到村镇现场办理手续;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政府集中申请,代为办理有关手续。
建设、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以村民易知的方式,公布审批程序、时间、地点、所需手续以及工作人员姓名。
村镇规划区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必须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且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经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期限不得超过2年。使用期满或者村镇规划建设需要,应当立即拆除。未经批准搭建的临时建筑,应当无条件拆除。
(一)不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建筑材料、垃圾、肥料、柴草以及其他杂物;
(二)损坏、砍伐村镇道路两侧以及公共场所的花草树木;
(三)向村镇道路以及公共场所抛撒杂物,排放、倾倒污水;
(四)损坏村镇公共设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一)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二)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每平方米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不影响村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补办审批手续,按照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每平方米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从事建筑工程设计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证书,未按照规定经营范围承揽建设施工的,按照施工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涂改、伪造、转让、出卖施工资质证书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承建村镇建筑工程的;
(二)超越规定范围承建建筑工程的;
(三)承建未经批准的建筑工程的;
(四)不按期进行审验的;
(五)涂改、伪造、转让、出租、出借、出卖《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的。
(一)擅自修建或者不按照规定期限拆除临时建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乱堆乱放建筑材料、垃圾、肥料、柴草及其他杂物的,责令限期清除,拒不改正的,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损坏、砍伐村镇道路两侧及公共场所花草树木的,责令补植或者赔偿,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向村镇道路及公共场所抛撒杂物,排放、倾倒污水的,责令清除,拒不改正的,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五)损坏村镇公共设施的,责令赔偿,可以处以50元以上5O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