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以经营为目的、独立或者合伙承建村镇房屋建设的建筑工匠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止施工或者吊销资格证书,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承建村镇建筑工程的;(二)超越规定范围承建建筑工程的;(三)承建未经批准的建筑工程的;(四)不按期进行审验的;(五)涂改、伪造、转让、出租、出借、出卖《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的。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