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三章 规划实施第十四条已废止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建设。逾期24个月未开工的,核发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失效。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