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从事建筑工程设计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证书,未按照规定经营范围承揽建设施工的,按照施工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涂改、伪造、转让、出卖施工资质证书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