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第十六条所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并且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村民自行施工的房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提供服务,加强现场指导。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