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在城市规划区外未按照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进行建设的,由县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二)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每平方米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不影响村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补办审批手续,按照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每平方米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