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在城市规划区外未按照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进行建设的,由县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一)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二)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每平方米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三)不影响村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补办审批手续,按照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每平方米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