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城市规划区外兴建企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经批准的有关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选址定点;

(二)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三)建设单位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