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村镇建设应当按照村镇规划搞好供水、排污、环卫等配套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村镇,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并且使饮用水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