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村镇建设应当按照村镇规划搞好供水、排污、环卫等配套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村镇,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并且使饮用水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