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实施村镇规划拆迁村民或者单位房屋的,由建设单位依法给予补偿、安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确定拆迁的区域内进行房屋新建、扩建和改建。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