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在村镇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不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建筑材料、垃圾、肥料、柴草以及其他杂物;(二)损坏、砍伐村镇道路两侧以及公共场所的花草树木;(三)向村镇道路以及公共场所抛撒杂物,排放、倾倒污水;(四)损坏村镇公共设施。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