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在村镇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建筑材料、垃圾、肥料、柴草以及其他杂物;

(二)损坏、砍伐村镇道路两侧以及公共场所的花草树木;

(三)向村镇道路以及公共场所抛撒杂物,排放、倾倒污水;

(四)损坏村镇公共设施。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