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三章 规划实施第十二条已废止城市规划区外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民新村等建设,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提出申请并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二)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三)建设单位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