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有条件的村镇,应当统一组织住宅、公共、公益事业设施建设。鼓励、提倡采取多种方式集资进行综合开发,实行有偿使用;鼓励、提倡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和维护公共、公益事业设施。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