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6年8月19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5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8年8月29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1年11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1年12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6月28日哈尔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8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军事、农垦、森工建设工程,民宅装修工程,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筑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拆除工程及装修工程。
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区、县(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市、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人防、住宅、城管、广电、供热、供水、排水、电业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单位和个人为避免发生建设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作出突出贡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益单位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规模、性质、类别,在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或者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按照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制定安全保证措施并监督落实。
建设单位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危及安全的装修工程,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结构改变设计;未做出结构改变设计的,不得施工。
多个施工单位在同一现场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专人组织协调各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第三章勘察、设计、检测、供应单位安全责任
勘察单位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勘察导致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损坏,或者出具虚假勘察文件导致建设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一)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第一责任;
(二)安全总监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
(三)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负第一责任;
(四)项目安全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
(五)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或者本项目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负检查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应当严格审查分包单位的资格条件;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当将资格证明文件报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备案。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施工单位不得挪用。
施工单位编制的下列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一)5米以上(含5米)深基坑或者深度虽未超过5米(含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复杂的基坑;
(二)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隧道工程;
(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米,或者跨度超过18米,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或者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30米以上(含30米)高空作业工程;
(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工程;
(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并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设备档案,严格执行起重机械安装、拆除规定。
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应当查验生产(制造)许可证或者强制性认证证明、产品合格证、检验合格报告、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资料。
施工单位使用的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钢管及扣件应当经过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建设工程起重设备闲置时间超过150日重新恢复作业的,
应当重新进行空载、额定荷载试验。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隐患整改意见,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建设、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在限期内报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第五章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负总责;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当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规定,采取巡视、旁站、平行检查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理。
(一)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施工;
(二)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三)监督施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的落实,并对整改报告签署复核意见;
(四)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
(五)监督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质量和使用情况;
(六)监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检测验收和使用情况;
(七)监督施工单位危险部位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及维护管理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理事项。
第六章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人防、住宅、城管、广电、供热、供水、排水、电业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提出处理意见。
(一)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法提出处罚意见;
(二)对采购、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安全防护用品的施工单位,依法提出处罚意见;
(三) 受理建设工程安全核验申请,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验意见。
第七章法律责任
(一)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
(二)未将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危及建筑安全的装修工程,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结构改变设计,要求施工单位组织施工的;
(三)发现或者接到监理单位报告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后,未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要求施工单位继续施工的。
(一)未对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未按照专家论证意见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修改后方案组织施工的;
(三)在停工期间擅自组织施工活动的。
(一)未由专业部门或者专业管理人员对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实施管理,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保证性能完好的;
(二)使用的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钢管及扣件未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
(一)未按照资质和工程项目等级设立安全总监、项目安全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聘用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上岗作业的;
(三)未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
(一)未在限期内将隐患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
(二)相关责任人未做好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记录的。
(一)安全监理工程师未按照规定采取巡视、旁站、平行检查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理的;
(二)未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三)未对施工单位的隐患整改报告签署复核意见的;
(四)未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监督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质量和使用情况的;
(六)未监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检测验收和使用情况的;
(七)未监督施工单位危险部位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及维护管理情况的。
(一)向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向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未及时核查处理的;
(五)对施工单位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未依法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理意见的;
(六)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