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限期内将隐患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

(二)相关责任人未做好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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