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影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单位和个人为避免发生建设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作出突出贡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益单位给予相应奖励。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