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就有关工程施工危险部位、环节和具体预防措施、安全注意事项以及操作规程、紧急避险措施等,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由双方签字确认。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