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施工机具、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提供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合格产品;提供假冒伪劣产品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