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建设单位在发包建设工程时,应当对承包单位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进行审验。

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按照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制定安全保证措施并监督落实。

建设单位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危及安全的装修工程,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结构改变设计;未做出结构改变设计的,不得施工。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