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第八条已废止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规模、性质、类别,在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或者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