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责任人应当做好安全工作记录,并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责任:

(一)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第一责任;

(二)安全总监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

(三)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负第一责任;

(四)项目安全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

(五)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或者本项目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负检查责任。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