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建设单位发现或者接到监理单位报告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后,应当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继续施工。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