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工程造价,不得列入招投标竞价项目。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