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提出的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勘察、设计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出具书面意见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确认。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