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向施工单位下达整改指令;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停工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