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资质和工程项目等级设立安全总监、项目安全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聘用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上岗作业的;

(三)未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