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安全监理工程师未按照规定采取巡视、旁站、平行检查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理的;
(二)未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三)未对施工单位的隐患整改报告签署复核意见的;
(四)未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监督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质量和使用情况的;
(六)未监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检测验收和使用情况的;
(七)未监督施工单位危险部位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及维护管理情况的。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