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7年12月20日
- 施行日期
- 2018年3月20日
- 条文数
- 2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7年10月27日襄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村(居)民、驻在农村的单位与个人(以下统一简称为“驻村单位与个人”),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财政投入,可以设立奖励资金,用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考核奖励。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保障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基础设施建设与管护、农村生活垃圾运输和终端处置、村(社区)保洁员待遇等事项。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和村规民约,向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收取生活垃圾处置费,或者经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从村集体经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补贴村(社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设备配置,生活垃圾贮存、处置设施建设和村(社区)保洁员考核奖励等。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本通过招投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鼓励支持关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运用。
市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考核督办工作。
(一)确定本地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主管部门,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二)按照标准落实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财政经费;
(三)制定本地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
(四)统筹规划建设乡镇(街道)生活垃圾中转站和县级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为村级生活垃圾收集、分类设施建设提供技术和专业支持;
(五)合理安排收购网点,支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废塑料、废玻璃、废织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垃圾的回收利用;
(六)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对各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绩效考评体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制定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方案;
(二)协助推进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
(三)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垃圾的转运,保证生活垃圾中转站的正常运行;
(四)督促、指导、考评村(居)民委员会的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通过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将生活垃圾治理纳入村规民约,宣传引导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自觉开展垃圾分类,积极参与生活垃圾治理;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计划;
(三)组建保洁员队伍,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责任;
(四)配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设备和工具,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房(点)、分类暂存场所和有机垃圾集中堆肥点;
(五)定期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整治,保持村容整洁卫生;
(六)指导、监督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对不符合规定的投放行为予以劝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实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市场化运作的区域,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确定有关市场主体承担村(社区)生活垃圾治理相关职责。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发布一定比例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公益广告。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学校、幼儿园的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各级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宣传教育纳入农村家庭文明建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内容。
建设村(社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房(点)、有机垃圾集中堆肥点,应当采取必要的防雨淋、防渗漏措施,避免造成二次污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已有的农村露天垃圾池进行改造或者拆除。
(一)可回收物,如废弃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由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自行售卖,或者投放至对应垃圾收集容器,由村(社区)保洁员收集、集中暂存,交相关企业回收利用;
(二)有机可堆肥垃圾,如厨余垃圾、植物枝叶、散养畜禽粪便等,由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以堆肥、还田等方式自行处理,或者投放至对应垃圾收集容器,由村(社区)保洁员收集、清运至有机垃圾集中堆肥点,进行资源化利用;
(三)有害垃圾,如废弃农药包装物等,由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自行或者交村(社区)保洁员投放至对应垃圾收集容器,由所在乡镇分别转运至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用场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处理;
(四)其他垃圾,如已污染、细碎、难分类的纸类、塑料、玻璃、织物等,由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直接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房(点),或者投放至对应垃圾收集容器,由村(社区)保洁员收集、清运至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房(点)。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前款规定制定公布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细化目录,并根据情势变化适时予以调整。
(一)定期清运农村生活垃圾;
(二)对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分装运输,不得混装混运;
(三)采取密闭等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四)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房(点)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禁止在农村随意丢弃、倾倒、堆放、填埋、露天焚烧生活垃圾。
人口稀少或者居住分散的偏远镇、村,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方式。
农村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生态补偿的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具体制定。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可以对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