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2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