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明确县级财政经费保障标准,确定治理目标,完善协调、考核、督办和激励机制。市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考核督办工作。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2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