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方案;

(二)协助推进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

(三)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垃圾的转运,保证生活垃圾中转站的正常运行;

(四)督促、指导、考评村(居)民委员会的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