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九条有效保洁员应当按照村(社区)生活垃圾管理制度,履行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和公共区域保洁职责;落实农村生活垃圾二次分类、减量任务;管护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设备及贮存、处置设施;积极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宣传引导。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2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