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可以对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2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