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本村(社区)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收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将生活垃圾治理纳入村规民约,宣传引导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自觉开展垃圾分类,积极参与生活垃圾治理;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计划;

(三)组建保洁员队伍,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责任;

(四)配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设备和工具,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房(点)、分类暂存场所和有机垃圾集中堆肥点;

(五)定期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整治,保持村容整洁卫生;

(六)指导、监督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对不符合规定的投放行为予以劝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实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市场化运作的区域,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确定有关市场主体承担村(社区)生活垃圾治理相关职责。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