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和县级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应当兼顾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转运、处置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根据需要可以跨区域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降低治理成本。建设村(社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房(点)、有机垃圾集中堆肥点,应当采取必要的防雨淋、防渗漏措施,避免造成二次污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已有的农村露天垃圾池进行改造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