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执法事项,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委托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进行执法。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2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