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本市实行农村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生态补偿机制。跨区域处理农村生活垃圾的,输出生活垃圾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跨区域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量向输入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支付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费用。

农村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生态补偿的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具体制定。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