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运输或者未密闭运输生活垃圾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门或者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2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